罗马书第7章逐节注解、祷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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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罗七1】「弟兄们,我现在对明白律法的人说,你们岂不晓得律法管人是在活着的时候吗?」

  • 「明白律法」指明白法律的原则,犹太律法和罗马法律的原则都相同:人只有在活着的时候才受律法约束,人若死了,无论怎样定罪、判刑,都没有实际的作用。
  • 第六章的最后是「照人的常话」(六19)来说明与基督联合的效果,本章则是按法律的原则来进一步说明与基督联合的效果。

【罗七2】「就如女人有了丈夫,丈夫还活着,就被律法约束;丈夫若死了,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。」

「丈夫的律法」指妻子必须归属丈夫,犹太律法和罗马法律都是如此。

【罗七3】「所以丈夫活着,她若归于别人,便叫淫妇;丈夫若死了,她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,虽然归于别人,也不是淫妇。」

【罗七4】「我的弟兄们,这样说来,你们借着基督的身体,在律法上也是死了,叫你们归于别人,就是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,叫我们结果子给神。」

  • 契约的一方死了,那契约就失效了,同样的原则可以运用到我们身上。「借着基督的身体,在律法上也是死了」,就是「在祂死的形状上与祂联合」(六5)。主在十字架上的死满足了律法的要求,成全了律法对人的追讨,这果效就应用到与基督联合的信徒身上,因此律法在我们身上失去了功用。
  • 「基督既从死里复活,就不再死」(六9),因此,我们可以放心脱离律法,永远「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」,因为这个新的归属关系不会再被死亡中断。但习惯了做「罪的奴仆」(六17)、做律法的奴仆的信徒,还不习惯我们已经永远「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」了,因此造成本章提到的许多难处。
  • 「结果子」指「成圣的果子」(六22),真正重生得救的人必然会活出里面的新生命,「结果子给神」,而不会继续停留在罪中。

【罗七5】「因为我们属肉体的时候,那因律法而生的恶欲就在我们肢体中发动,以致结成死亡的果子。」

  • 「我们属肉体的时候」,指我们重生得救之前的光景。我们的肉体之中不只没有良善(18节),反而是满了各种的邪情私欲(加五19-21,24)。7-13节将解释「那因律法而生的恶欲」是怎么来的。
  • 「死亡的果子」指恶行,其「结局就是死」(六21)。
  • 保罗常用「肉体」这个词来代表一个人的天然本性,由于受到罪的控制,总是倾向于悖逆神、满足自己。

【罗七6】「但我们既然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,现今就脱离了律法,叫我们服事主,要按着心灵(心灵:或译圣灵)的新样,不按着仪文的旧样。」

  • 因着我们「与基督同死」(六8),就「脱离了律法」,可以与基督联合,不会再被罪捆绑、继续活在罪里,而是顺服基督生命的管理去活。
  • 「仪文的旧样式」是想依靠行为的功劳、谨守外在的「不可拿、不可尝、不可摸等类的规条」(西二21)来讨神喜欢。
  • 「心灵的新样式」是不靠任何行为的功劳,而是出于心里顺服的心,「在祂复活的形状上与祂联合」(六5),依靠圣灵的带领、管理和供应来「与祂同活」(六8)。

【罗七7】「这样,我们可说什么呢?律法是罪吗?断乎不是!只是非因律法,我就不知何为罪。非律法说『不可起贪心』,我就不知何为贪心。」

  • 保罗假设有人立刻质疑:「既然如此,神为什么要将律法赐给人呢?」律法的功用「本是叫人知罪」(三20),叫人对罪无可推诿。「非因律法,我就不知何为罪」,不是说没有律法,人就没有犯罪,而是指人不知道自己犯了罪,以为只是正常的人性。若不是律法用「不可起贪心」(出二十17)来指出我们心中的罪,我们还以为「贪心」只是人之常情,不知道会带来可怕的死亡。
  • 7-13节解释了「那因律法而生的恶欲」(5节)是怎么来的。
  • 7-13节用过去式,14-25节用现在式,都是用第一人称「我」,但不只是保罗的自传,也是犹太人整体的经历,更是人性的共同经验。

【罗七8】「然而,罪趁着机会,就借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;因为没有律法,罪是死的。」

  • 律法虽然能「叫人知罪」(三20),却没有能力使人胜过罪。因为律法是靠我们自己来做,我们的肉体一行动,罪就得着「机会」了,所以律法既不能让人得救、也不能使人成圣。而恩典是我们不做,单单让神来做,所以罪就得不着「机会」。
  • 罪做工的方法是「借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」,引动人心里的悖逆本性,越是被神禁止的事,人越想去做,对于我们的「旧人」来说,「偷来的水是甜的,暗吃的饼是好的」(箴九17)。
  • 「没有律法,罪是死的」,大部分人平时感觉不到自己的罪。神赐下律法的目的,并不是拦阻罪、除掉罪,补救罪的后果,乃是让罪的本质有机会暴露出来,并且让人更深地体会到罪的可怕。

【罗七9】「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;但是诫命来到,罪又活了,我就死了。」

  • 「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」:一方面,因为没有定罪的根据,我们就可以继续自以为义地生活;另一方面,我们里面深层的罪性还没有机会暴露。正如亚当原本并不知道自己不顺服,直到有了「不可吃」的诫命(创二17),他才发现自己不能顺服神。
  • 「诫命来到,罪又活了,我就死了」:一方面,是律法使我们知罪,罪也在里面不断控告我们,使我们不能继续自以为义地坦然活着,并且越努力改善、越挫折失败,以致对「旧人」彻底绝望;另一方面,律法唤醒了我们「旧人」不肯顺服的悖逆本性,越是有律法约束,我们越是不服、越想尝试,结果「罪的工价乃是死」(六23)。

【罗七10】「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,反倒叫我死;」

「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」,指人若遵行诫命,「就必因此活着」(利十八5)。然而罪却借着诫命来「叫我死」,把本来要把人领到神面前去的律法变成定罪的根据。

【罗七11】「因为罪趁着机会,就借着诫命引诱我,并且杀了我。」

问题不在于「诫命」,而在于我们里面的悖逆本性与「罪」配合,使罪能「借着诫命引诱我」,使我们犯罪。

【罗七12】「这样看来,律法是圣洁的,诫命也是圣洁、公义、良善的。」

  • 保罗说「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,因你们不在律法之下,乃在恩典之下」(六14),那么「在律法之下」就是受罪的辖制。但保罗不因此认为律法有错。律法是圣洁的,因为神是圣洁的(利十一45,十九2),律法是将神的性情和旨意启示给我们,使我们能揣摩而认识祂,进而享受并经历这位「圣洁、公义、良善的」神。
  • 「律法是善的」(16节),错的是我们想靠肉体遵行律法。

【罗七13】「既然如此,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吗?断乎不是!叫我死的乃是罪。但罪借着那良善的叫我死,就显出真是罪,叫罪因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。」

  • 律法是「良善的」,禁止罪行、鼓励义行,可以防范罪:「爱祢律法的人有大平安,什么都不能使他们绊脚」(诗一百一十九165),「耶和华的律法全备,能苏醒人心」(诗十九7)。
  • 但律法并不能供应我们行善避恶的能力,行律法的人的「肉体」又有问题(八3),所以罪就乘虚而入,引诱我们明知故犯,「借着那良善的」律法在我们里面带出死,以善行恶。
  • 而神允许罪以善行恶,目的就是要「叫罪因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」,让我们彻底认识罪的可怕,从而脱离罪和律法,转向救恩。

【罗七14】「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,但我是属乎肉体的,是已经卖给罪了。」

  • 神的「律法是属乎灵的」,人无法遵行律法,问题的根源不在律法,乃在我们,因为在亚当里的人不是「属乎灵的」,而是「属乎肉体的,是已经卖给罪了」。罪是我们「肉体」的主人,所以我们的「肉体」没有办法抗拒罪的辖制,天性就是悖逆神、不能顺服神,与「属乎灵的」律法格格不入。这「肉体」甚至也在重生的人里面(18节)。
  • 「罪」是单数,指那犯罪的生命。
  • 14-25节继续7-13节所用的第一人称单数「我」,但用现在式代替了过去式,有人因此认为7-13节是说重生之前的经历,14-25节是说重生之后的经历。但保罗并未明确如此区分,他所强调的重点是要脱离律法。实际上,本章所讲,是信徒在得救之前和得救之后都曾有过的经历。

【罗七15】「因为我所做的,我自己不明白;我所愿意的,我并不做;我所恨恶的,我倒去做。」

虽然我们靠自己无法胜过罪,但我们里面的「是非之心同作见证」(二15),定我们不遵行律法之罪。

【罗七16】「若我所做的,是我所不愿意的,我就应承律法是善的。」

如果「我所做的,是我所不愿意的」,表明我们的内心「应承律法是善的」,站在律法一边控告自己。

【罗七17】「既是这样,就不是我做的,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做的。」

「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做的」不是推脱责任,而是认清了自己的罪人本性。即使是重生得救的信徒,罪仍然「住在我里头」,深藏在我们的天然生命里面,因此我们必须彻底放弃肉体的挣扎努力。

【罗七18】「我也知道,在我里头,就是我肉体之中,没有良善。因为,立志为善由得我,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。」

  • 信徒的生命可分为外面的人和里面的人(林后四16原文)。里面的「新人」是基督的生命(弗三17),但外面的「旧人」是「属乎肉体的」(14节),是拒绝神的。
  • 因为「我肉体之中,没有良善」,已经彻底败坏,所以神拒绝一切「肉体」的活动,不但拒绝「恶行」,连从肉体中出来的「善行」、「美德」也拒绝。所以圣经不是劝人为善,而是指明人靠自己无法行善,因为「立志为善由得我,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」,所以需要接受基督的救恩、与基督联合。

【罗七19】「故此,我所愿意的善,我反不做;我所不愿意的恶,我倒去做。」

「我所愿意、我所不愿意」,就是我们的意志。意志并不能供应我们能力,人没有办法依靠「立志为善」(18节)来做个好基督徒。信徒「将身体献上,当作活祭」(十二1),并不是依靠立志,而是依靠「心意更新而变化」(十二2)。

【罗七20】「若我去做所不愿意做的,就不是我做的,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做的。」

【罗七21】「我觉得有个律,就是我愿意为善的时候,便有恶与我同在。」

  • 信徒里面的「旧人」和「新人」同时存在,使我们落在挣扎的「律」里。当我们什么也不做的时候,感觉不到这「律」的存在,但当我们的「新人」「愿意为善的时候」,立刻就会牵动「旧人」,从而发觉「恶」还在我们肉体里面。
  • 21-25节的「律」意思是「原则、定律」。

【罗七22】「因为按着我里面的意思(原文是人),我是喜欢神的律;」

「里面的意思」就是我们的「新人」。「新人」虽然「喜欢神的律」,但「旧人」却「顺服罪的律」(25节)。

【罗七23】「但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战,把我掳去,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。」

信徒身上有两个「律」:一个是要神的「新人」或「灵」,一个是不要神的「旧人」或「肉体」。

【罗七24】「我真是苦啊!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?」

我们初信的时候对「肉体」的败坏还不够认识,以为「肉体」似乎死了,但不久就会发现它还活得很顽强,甚至越活越大。「我真是苦啊」是信徒成圣历程中必然的体验,神一次又一次地把我们带到尽头,让我们肯放下自己,承认自己不能,让神来救我们「脱离这取死的身体」。

上图:即使是重生得救的信徒,里面也有新人和旧人的二律争战(罗七14-25)。我们靠着自己无法得胜,唯有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才能脱离。

上图:即使是重生得救的信徒,里面也有新人和旧人的二律争战(罗七14-25)。我们靠着自己无法得胜,唯有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才能脱离。

【罗七25】「感谢神,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。这样看来,我以内心顺服神的律,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。」

  • 「脱离这取死的身体」的唯一方法,就是与基督联合,与祂同死、与祂同活(六8)。不懂得与基督联合的人,总想自己如何做个好人、好基督徒,但神并不需要人靠「肉体」来做。神已经将我们的「旧人和祂同钉十字架,使罪身灭绝,叫我们不再作罪的奴仆」(六6),如果信徒还想继续依靠「肉体」做些什么,实际上就是弃绝了基督的十字架。
  • 神要我们让基督在里面活,而不是靠自己活;祂要我们让基督来做,而不是靠自己来做。「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」脱离「肉体」,是每个信徒重生得救以后一生要学习的功课。
  • 「罪的律」指「肢体中犯罪的律」(23节),就是旧生命倾向犯罪的性情,以致将我们的肢体「献给罪作不义的器具」(六13)。人的天然旧人已经全然堕落、败坏,虽然「内心」愿意「顺服神的律」(22节),但「肉体」行出来的却是「顺服罪的律」。

罗马书第6章逐节注解、祷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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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罗六1】「这样,怎么说呢?我可以仍在罪中、叫恩典显多吗?」

保罗假设有人质疑,既然「罪在哪里显多,恩典就更显多了」(五20),为什么我们不「仍在罪中,叫恩典显多吗」?

【罗六2】「断乎不可!我们在罪上死了的人岂可仍在罪中活着呢?」

  • 「因信称义」是神借着十字架在我们身上所做的工,使我们「已经在罪上死了」,脱离罪的捆绑了,这样的人「岂可仍在罪中活着呢」?
  • 「死了」是过去式,表示这是人在信主时已经发生的事实。不是我们「应该在罪上死」,而是我们「已经在罪上死了」。

【罗六3】「岂不知我们这受洗归入基督耶稣的人是受洗归入祂的死吗?」

「受洗归入基督耶稣」就是「披戴基督」(加三27),进入基督里面,成为祂的肢体,与祂联合,支取祂的死和复活的功效。

【罗六4】「所以,我们借着洗礼归入死,和祂一同埋葬,原是叫我们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,像基督借着父的荣耀从死里复活一样。」

  • 「洗礼」是表明旧造的生命到此结束,新造生命从此开始。我们浸在洗礼的水中,代表与基督「一同埋葬」,旧造的生命已经死了,脱离了罪的捆绑;从水里上来,代表与基督一同复活,领受了基督的新生命,「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」,向着罪是自由的。
  • 因信称义的人,必然先有与主「一同埋葬」的经历,然后才有「从死里复活」的经历。想靠行为称义的人,是靠自己的理性、情感、意志来「信主」的人,并没有经过十字架的「死」,自以为属灵,其实还是凭「旧人」(6节)而活。
  • 「父的荣耀」指神荣耀的大能(弗一20)。

【罗六5】「我们若在祂死的形状上与祂联合,也要在祂复活的形状上与祂联合;」

  • 第五章给我们看到源头,第六章给我们看到「联合」。救恩就是里面连上基督的生命源头,外面与基督「联合」,与基督的「形状」认同、一致。
  • 「受洗」的实际是与基督联合,因信称义的信心是神所赐的,这真实信心结出的果子就是与基督联合,与基督同死、同活,怎么能「仍在罪中活着」呢(2节)?只有那些想靠行为称义,没有与基督联合的经历的人,才会质疑「我可以仍在罪中,叫恩典显多吗」(1节)?

【罗六6】「因为知道我们的旧人和祂同钉十字架,使罪身灭绝,叫我们不再作罪的奴仆;」

  • 「同钉十字架」是过去式,不是现在的经历,而是过去的事件。与基督联合的结果,就是支取主耶稣被钉十字架的果效,就像我们的「旧人」在主耶稣被钉十字架的时候就已经与祂同钉了(加二20)。
  • 「罪身」直译为「罪的身体」,即「肉体」、「旧人」,就是未重生之前有犯罪倾向的天然本性。「灭绝」指被完全压制,不再活动。
  • 因信称义的人,虽然还会软弱、失败,但「我们不再作罪的奴仆」了,已经脱离了罪的捆绑,不会再长久地停留在罪里。许多人「信主」后仍然是被罪辖制的「罪的奴仆」,因为他们并不是因着从神而来的真实信心称义,而是靠自己努力改善「旧人」的行为,结果却是越努力、越显出「旧人」的败坏。
上图:我们的旧人和基督同钉十字架,使罪身灭绝,叫我们不再作罪的奴仆。新人与基督一同复活,接受基督为主。从此活着的不再是我,乃是基督在我里面活着。

上图:我们的旧人和基督同钉十字架,使罪身灭绝,叫我们不再作罪的奴仆。新人与基督一同复活,接受基督为主。从此活着的不再是我,乃是基督在我里面活着。

【罗六7】「因为已死的人是脱离了罪。」

因信称义的人不是靠着自己拚命挣扎、与罪争战来脱离罪的辖制,而是借着「死」(11节)。「已死的人是脱离了罪」,因为做「罪的奴仆」的「旧人」已经「和祂同钉十字架」(6节),「新人」是在基督里「与衪同活」(8节),所以不再受罪和死的辖制(9节)。

【罗六8】「我们若是与基督同死,就信必与祂同活。」

「若不死,就不能生」(林前十五36),先有「与基督同死」的经历,然后才能凭信心进入「与衪同活」的经历(林后四10-11)。我们今天是在「新生的样式」(4节)里「与衪同活」,将来是在复活的荣耀身体里「与衪同活」。

【罗六9】「因为知道基督既从死里复活,就不再死,死也不再作祂的主了。」

【罗六10】「祂死是向罪死了,只有一次;祂活是向神活着。」

  • 「向罪死了」表示对罪不再有反应、不再和罪有关系,即使我们拒绝罪,罪也不能拿我们怎么样。
  • 「只有一次」强调基督把自己献上为祭是一次性的,祂的死一次就彻底击溃了罪,不需要第二次战役。
  • 「向神活着」指永远不住地向神活。

【罗六11】「这样,你们向罪也当看自己是死的;向神在基督耶稣里,却当看自己是活的。」

  • 信徒「与基督同死」(8节),并不是「自表谦卑,苦待己身」(西二23),依靠肉体的方法来治死肉体,「其实在克制肉体的情欲上是毫无功效」(西二23)。真正的「死法」是因信「看自己是死的」。「看」原文是「算」,当我们悔改信主的时候,神已经「算」我们在罪上死了,所以我们对「自己」的看法应当符合基督已经在我们身上做成的工,凭信心「算」自己向罪是已经死了,因此能勇敢地拒绝罪。
  • 但我们真正遇到罪的时候,常常缺乏信心「看自己是死的」,所以神会兴起十字架来操练我们,在环境中把我们逼到一个地步,不得不凭信心「看自己是死的」,不得不拒绝罪、把自己交托在神的手中,这时神必负责让我们看见自己真的已经「向罪死了」(10节)。这样,我们就会经历到「与基督同死」、又「与祂同活」(8节)的实际,发现原来罪真的已经不能再辖制我们,因此对罪越来越提不起兴趣,对神所喜悦的事却越来越愿意追求!

【罗六12】「所以,不要容罪在你们必死的身上作王,使你们顺从身子的私欲。」

  • 「与基督同死」(8节)的人已经「脱离了罪」(7节),所以罪并不能辖制我们。
  • 但我们常常因为没有凭信心「看自己是死的」(11节),相信自己已经「与基督同死」,所以还是习惯性地「顺从身子的私欲」,害怕拒绝罪会使我们受亏损,所以「容」罪来作王。
  • 只要我们凭信心把自己放在神的手中,不要一切都是为了满足这「必死的身子」,我们就会发现,拒绝罪的后果并不象想象的那么可怕,因为我们的旧人已「死」,新人已经「活」在神面前(11节),神必不允许罪恶辖制祂的儿女。

【罗六13】「也不要将你们的肢体献给罪作不义的器具;倒要像从死里复活的人,将自己献给神,并将肢体作义的器具献给神。」

  • 人不是将自己的肢体「献给罪作不义的器具」,让罪来使用自己,就是「将自己献给神」,让神来使用自己。
  • 人若没有经历灵里的「死而复活」,就没有资格把自己献给神,因为神不要任何属乎亚当、属乎肉体、属乎死亡的东西。出乎旧人的奉献、事奉是靠不住的,经不住时间和环境的考验。
  • 「器具」代表肢体的用途,一个与基督联合的人,有个心思会在里面不住地提醒自己:我是被神使用的「器具」,还是被罪使用的「器具」?神要每一个已经重生得救的人学习用自由意志做正确的拣选,在实际生活中与基督联合,而不是「仍在罪中,叫恩典显多」(1节)。
  • 与基督联合的人,为自己而活的成份会越来越减少,为神而活的成份会越来越增加,经历因死而得自由、因自由而成为「义的器具」,可以自由地服事神、服事人,实现真正的人生价值。

【罗六14】「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;因你们不在律法之下,乃在恩典之下。」

  • 当我们凭信心「看自己是死的」(11节),用因重生而恢复的自由意志选择拒绝罪的时候(12-13节),就会发现「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」乃是一个真实的事实。
  • 「在律法之下」是靠自己努力,越努力越难脱离罪。「在恩典之下」是「将自己献给神」(13节),神必供应我们顺服祂旨意的意愿与能力,叫我们对罪不再感兴趣、变得更合乎主用。

【罗六15】「这却怎么样呢?我们在恩典之下,不在律法之下,就可以犯罪吗?断乎不可!」

人常常听不进「将自己献给神」(13节),却听进了「不在律法之下」(14节)。所以保罗继续假设有人质疑:既然「不在律法之下,就可以犯罪吗?因为已经没有律法管辖了。」这样说的人其实根本不在「恩典之下」,因为在「恩典之下」的人在灵里已经死里复活,与基督联合,「脱离了罪」(7节)。

【罗六16】「岂不晓得你们献上自己作奴仆,顺从谁,就作谁的奴仆吗?或作罪的奴仆,以至于死;或作顺命的奴仆,以至成义。」

人生只有两种选择、两种结局:或者「作罪的奴仆,以至于死」,或者「作顺命的奴仆,以至成义」。生命源头在亚当里的人,只能「作罪的奴仆」,没有不犯罪的自由;生命源头在基督里、与基督联合的人,只能「作顺命的奴仆」,没有犯罪的自由。

【罗六17】「感谢神!因为你们从前虽然作罪的奴仆,现今却从心里顺服了所传给你们道理的模范。」

「道理的模范」可能指以基督的教训为准则的基督徒伦理总纲。

【罗六18】「你们既从罪里得了释放,就作了义的奴仆。」

神把我们从罪中释放,是借着祂儿子宝血的买赎,所以我们不再「作罪的奴仆」(17节),而是被买赎「作了义的奴仆」。

【罗六19】「我因你们肉体的软弱,就照人的常话对你们说。你们从前怎样将肢体献给不洁不法作奴仆,以至于不法;现今也要照样将肢体献给义作奴仆,以至于成圣。」

「照人的常话对你们说」即用当时人所熟悉的奴隶市场的比喻。

【罗六20】「因为你们作罪之奴仆的时候,就不被义约束了。」

我们未重生得救的时候,是「作罪之奴仆」,只能受罪的约束,里外都是拒绝神、敌对神的事物,不能接受神的权柄,「不被义约束」管理。

【罗六21】「你们现今所看为羞耻的事,当日有什么果子呢?那些事的结局就是死。」

  • 与基督联合的人,里面接上了基督的源头,外面与基督的形状联合,就不再受罪的约束,而是接受义的约束。因此对罪很敏锐,从前习以为常的事,现在却「看为羞耻」,也知道「那些事的结局就是死」。因此不会再随意犯罪。
  • 没有与基督联合的人不能理解这种情形,所以才会以为「在恩典之下,不在律法之下」就可以继续犯罪(15节)。

【罗六22】「但现今,你们既从罪里得了释放,作了神的奴仆,就有成圣的果子,那结局就是永生。」

与基督联合的人虽然还没有达到全然成圣的地步,但必然有「成圣的果子」,得着「永生」的生命。这生命是不会犯罪的。没有「成圣的果子」的人,「重生得救」是很可疑的。

【罗六23】「因为罪的工价乃是死;惟有神的恩赐,在我们的主基督耶稣里,乃是永生。」

  • 世人辛辛苦苦地犯罪,服事「罪」这个主人,结果这个主人必要给人「死」作为报酬,叫人不能逃脱死的结局。
  • 而神白白的恩赐却让我们与基督联合,活在神的「永生」生命里,这个生命是不可能犯罪的。即便我们有软弱,这生命也会提醒我们离开,不要靠近试探;即便我们有失败,这个生命也会催促我们回转,赶快脱离凶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