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罗马书第3章逐节注解、祷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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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罗三1】「这样说来,犹太人有什么长处?割礼有什么益处呢?」

保罗在此假设有人打断他之前的论证,说:「既然犹太人在神面前也没有什么了不起的,只有里面作犹太人才算数、内心的割礼才有用,那么,神为什么要拣选犹太人?为什么要他们的肉身受割礼?」

【罗三2】「凡事大有好处:第一是神的圣言交托他们。」

保罗的回答是:「凡事大有好处」,神不会作虚空无益的事,祂拣选犹太人,首先是为了将祂的旨意和计划交托给他们,好向世人启示出来。其余的长处包括:「他们是以色列人,那儿子的名分、荣耀、诸约、律法、礼仪、应许,都是他们的。列祖就是他们的祖宗,按肉体说,基督也是从他们出来的」(九4-5)。

上图:两位耶路撒冷的文士正在校对妥拉经卷(Torah Scroll)。希伯来圣经抄写员被称为文士(Sofer/Sofrim),意思是「字母数算者」。神拣选了一批敬虔、严谨的文士把摩西五经(妥拉)抄传了3500年,在304,805个字母中,只有6个不太重要的字母存在疑问。文士必须遵守超过4000条犹太律法,每个笔画什么地方粗、什么地方细,什么字母必须变大、什么字母必须变小,什么字母必须添加单顶皇冠,什么字母必须添加三顶皇冠,都有具体规定。因此,只有最虔诚的正统犹太人才有资格做文士,他们抄写妥拉就像建造会幕一样认真。

【罗三3】「即便有不信的,这有何妨呢?难道他们的不信就废掉神的信吗?」

【罗三4】「断乎不能!不如说,神是真实的,人都是虚谎的。如经上所记:祢责备人的时候,显为公义;被人议论的时候,可以得胜。」

【罗三5】「我且照着人的常话说,我们的不义若显出神的义来,我们可以怎么说呢?神降怒,是祂不义吗?」

保罗又假设有另一个反对意见:「如果人的不信反倒显出神的信实,人的不义反倒显明了神的义,那么,人的罪既然使神得到益处,为什么神还降怒施行报应呢?这样岂不是不义吗?」

【罗三6】「断乎不是!若是这样,神怎能审判世界呢?」

保罗的回答是:公义是神不可或缺的属性,如果祂不报应罪恶,怎么能审判世界呢?

【罗三7】「若神的真实,因我的虚谎越发显出祂的荣耀,为什么我还受审判,好像罪人呢?」

这个假设的反对者仍然坚持己见。

【罗三8】「为什么不说,我们可以作恶以成善呢?这是毁谤我们的人说我们有这话。这等人定罪是该当的。」

【罗三9】「这却怎么样呢?我们比他们强吗?决不是的!因我们已经证明:犹太人和希腊人都在罪恶之下。」

保罗假设又有人质疑:「我们犹太人守律法,在神面前作恶比较少,比外邦人强。」保罗的回答是:「不错,外邦人犯了罪,但犹太人也犯了罪,在神面前都会被定罪。」因此,靠行为蒙神悦纳是不可能的。

【罗三10】「就如经上所记:没有义人,连一个也没有。」

【罗三11】「没有明白的;没有寻求神的;」

【罗三12】「都是偏离正路,一同变为无用。没有行善的,连一个也没有。」

【罗三13】「他们的喉咙是敞开的坟墓;他们用舌头弄诡诈,嘴唇里有虺蛇的毒气,」

【罗三14】「满口是咒骂苦毒。」

本节引自诗十7。

【罗三15】「杀人流血,他们的脚飞跑,」

15-17节引自赛五十九7-8。指人在犯罪作恶时很勤快。

【罗三16】「所经过的路便行残害暴虐的事。」

【罗三17】「平安的路,他们未曾知道;」

【罗三18】「他们眼中不怕神。」

本节引自诗三十六1。许多信徒也是怕人不怕神,真正认识神的人却是敬畏神、尊重人。

【罗三19】「我们晓得律法上的话都是对律法以下之人说的,好塞住各人的口,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审判之下。」

10-18节所引用的圣经都是「律法上的话」。律法的功用并不是要使认识律法的犹太人(即「律法以下之人」)靠行律法而得救,而是为了指证他们的罪,使他们无话可说,和外邦人一样「伏在神审判之下」。

【罗三20】「所以凡有血气的,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,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。」

【罗三21】「但如今,神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,有律法和先知为证:」

【罗三22】「就是神的义,因信耶稣基督加给一切相信的人,并没有分别。」

犹太人和外邦人在罪上「并没有分别」,在神的恩典上也「没有分别」。因为无论有没有律法,人自己都没有「义」,都需要神另外「加给」。

【罗三23】「因为世人都犯了罪,亏缺了神的荣耀;」

本节说出需要因信称义的原由:人当初是按神的形象而造,是为着神的荣耀而被造的(赛四十三7),凡是没有「满有基督长成的身量」的人,都是「亏缺了神的荣耀」,都需要耶稣基督的救恩。

【罗三24】「如今却蒙神的恩典,因基督耶稣的救赎,就白白地称义。」

【罗三25】「神设立耶稣作挽回祭,是凭着耶稣的血,借着人的信,要显明神的义;因为祂用忍耐的心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,」

【罗三26】「好在今时显明祂的义,使人知道祂自己为义,也称信耶稣的人为义。」

【罗三27】「既是这样,哪里能夸口呢?没有可夸的了。用何法没有的呢?是用立功之法吗?不是,乃用信主之法。」

「立功之法」就是人凭自己的行为得以称义,因此就会觉得自己比别人好而自夸。而「信主之法」使人无法自夸,因为信心乃是神所赐的(弗二8-9)。

【罗三28】「所以(有古卷:因为)我们看定了:人称义是因着信,不在乎遵行律法。」

【罗三29】「难道神只作犹太人的神吗?不也是作外邦人的神吗?是的,也作外邦人的神。」

神是犹太人的神,也是外邦人的神,因此祂悦纳人,不是根据只传给犹太人的「律法」,而是根据「信」。

【罗三30】「神既是一位,祂就要因信称那受割礼的为义,也要因信称那未受割礼的为义。」

神用「信」的原则来重新接纳犹太人和外邦人。「受割礼的」指犹太人,「未受割礼的」指外邦人。

【罗三31】「这样,我们因信废了律法吗?断乎不是!更是坚固律法。」

我们因信称义,一面满足了律法惩罪的要求,一面因着基督生命的大能,「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这不随从肉体,只随从圣灵的人身上」(八4)。所以恩典成全了律法,因信称义不仅不会废了律法,反而是坚固了律法、成全了律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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